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大学文学院科研语音分析和语言认知实验教学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进口产品。成交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收到G供应商实名举报。G供应商在举报中称,成交人F供应商成交产品规格型号为 CSL4500B的“语音分析工作站”,产品品牌为“KayPENTAXinterna⁃ tionalInc.”,实则品牌应为“PENTAXMedical”,其属于提供虚假的产 品代理授权材料谋取成交。举报人提供了日本“PENTAXMedical”中国区唯一制造商提供的声明材料,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是“Kay⁃ PENTAXinternationalInc.”的总部授权函,并提供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的查询截图。
问题引出
国外品牌的真与假,该由谁来认定?
专家点评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进口产品采购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例中,F供应商成交产品的品牌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须由当地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参与进口产品采购时,通过造假谋取中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仅会受到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处罚,而且还会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罚。对于供应商而言,诚信经营才是发展之道。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作者:刘南平)